实践教学是职业教育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应贯彻就业为中心,提高技能为重点的方针,以岗位需要和职业标准为依据,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求。
第二条 进行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实验实训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实践习惯、科学的思维方法及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启发和开拓学生的创新思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成对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的培养过程,实现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加强实践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活动。实践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积极研究实践教学法,注重更新实践内容和实践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既要有验证性、演示性实践,更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第五条 建立优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分工协调、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实践教学队伍,确保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最优结合和实践教学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实践教学要努力作到情景化、信息化,不断更新设备、设施,以适应专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实践教学文件建设
第七条 实践教学大纲应以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为指导进行编写。
大纲中要明确实践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例,实践教学内容与设计要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设备和设施配置情况,安排开设并完成占实践教学项目总数90%左右的实践课程;凡市级重点专业实验、实训室,要安排开设并完成占实践教学项目总数100%的实践课程,在此基础上,还能开设20%综合性和设计性较强的实践项目。
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实践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知识发展适时修订。
第八条 实践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实训室名称、实践课程名称、实践总学时数、实践项目名称、各实践项目学时数、采用的教材或实践指导书、实践类型、实践类别、分组人数、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单项实验内容和要求、考试或测试方法及应配备的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等。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或选择合适的实践教材(讲义),要注意所编(选)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实践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要求,应能帮助学生掌握所学基本知识,掌握实践要领,培养良好的科学作风和积极探索的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材内容要求深入浅出、从易到难,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践的指导内容。
根据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大纲的变化和教学改革的新要求,实践教材的内容也应做实时修改或重编(选),以适应现代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条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实践大纲,按要求建立《实践教学项目手册》。其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室名称、实践项目名称、实践教学学时数、所属实践课名称、实践教学总学时数、采用的实践教材、实践类型、实践类别、分组人数、一次可参加实践人数、单项实践的内容和要求、应配备的主要设备名称、台件数和主要消耗材料的名称、定额等。
第三章 实践教学任务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由教学校长主管、教务处指导、监督、专业部具体负责的实践教学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计划表每学期开学由教研组长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专业部主任审核后下发执行。计划表应严格按规定内容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内容必须完整。
第十三条 在填写实践教学计划表时,“实践项目”应按实践大纲规定项目填写,实践课程不得随意变动,实践教学总学时数不得随意减少。
第十四条 凡属实验实训室实践设备、实践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实践进程时,由实验、实训室写明原因,专业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告教学校长,经同意后由专业部负责进行调整并开出“实践教学计划变动书”,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凡不按时、按规定上报实践教学计划表而影响实践教学,不作任何解释不按计划开出实践课的,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需使用其它专业部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实践教学的,由教务处与有关专业部协调,统筹安排,保证实践教学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各室管理员必须严格按实践教学计划中的时间安排,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有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实践指导教师在上实践课前要认真备课,做好实践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和其它准备工作;首次担任某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应试讲,并亲自预做实验,熟悉实验、实训全过程。
第十九条 实践指导教师在实践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要耐心、细致、循循善诱。指导教师不仅要熟悉课程内容和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践仪器设备、实践手段的新技术和新发展,并运用于教学。
第二十条 对第一次上实践课的学生,实践指导教师要介绍实验实训室概况,宣讲实验、实训规则、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实践课考勤登记和学习情况记录,认真批改实践报告,严格按教学工作规范评定成绩。
第五章 实践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由教务处制定检查目标,定期向各专业部发放检查表格,由各专业部组织实践教学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并按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专业部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将组织熟悉实践教学、实验实训室管理经验丰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进行有关实践教学的调查研究、信息发布,参与实践教学和检查、听课、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质量检查结果记入实践教学档案,作为考核实验实训室工作质量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为了促进实践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将开展评选先进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先进工作者和实践教学优秀奖等活动,对在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验实训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实践教学档案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情况记录表及其它统计分类工作表,做好实验实训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实验实训室必须在专业部指导下,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
第七章 实践教学场所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公共教学实验、实训室,专业实验、实训室两类,并按其规模设定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实行校、专业部二级管理,以专业部管理为主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工作,由各专业部会同人事干部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A级实验、实训室
1、有500m2以上总使用面积的实验实训用房。
2、有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3、有1名以上的具有高级工或技师(工程师)以上专职实验管理人员,能完成学校指定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学指导工作。
4、有90%以上实验、实训课程开出率。
(二) B级实验、实训室
1、有200m2以上总使用面积的实验实训用房。
2、有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3、有1名以上的具有中级工(或助理实验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实验管理人员;能完成学校指定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学指导工作。
4、有90%以上课程开出率。
(三)C级实验、实训室
1、有200m2以下使用面积的实验实训用房。
2、有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3、有1名以上的具有初级工或(实验员)以上专职实验管理人员。
4、有90%以上课程开出率。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设置原则是:适应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有利于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实验、实训室投资效益。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规模,不能小而全,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一)基础课语文与外语设置一个语音实验室。
(二)按照新的专业目录,各专业均应建立有一定规模、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实验、实训室。
(三)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实验、实训室,用于不同专业相同学科的实践性教学。
(四)为了加强管理,促进资源共享,相近专业可合设一个专业实验、实训室。
(五)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实训室单独设置。
(六)教学用计算机室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
第三十条 专业部实验室设置方案由各专业部负责申报,各专业部在提报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总务处、教务处对各专业部所提报的实验室设置方案会同人事室、校办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校务会会议(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由学校以文件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